园林绿化养护条例
一、养护责任主体
1. 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由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2.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落实养护责任。
二、植物选择与种植
1. 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气候特点,选择适合的植物种类和品种进行种植。
2. 应当按照植物的生长习性和规律,合理安排种植时间和密度,确保植物生长良好。
3.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植物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灌溉与排水
1. 应当根据植物的生长需求和土壤质地,合理安排灌溉时间和水量,确保植物正常生长。
2. 应当及时排除积水,防止植物受淹。
四、修剪与造型
1. 应当根据植物的生长特点和景观要求,定期对植物进行修剪和造型,保持植物形态美观。
2. 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不得随意砍伐、移植和损毁树木。
五、施肥与除草
1. 应当根据植物的生长需求和土壤质地,合理安排施肥时间和种类,确保植物生长良好。
2. 应当及时清除杂草,防止杂草与植物争抢养分。
六、病虫害防治
1. 应当建立健全病虫害防治制度,定期对植物进行检查和防治。
2. 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和过量使用农药。
七、古树名木保护
1. 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养护和管理,制定专项保护方案。
2. 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和损毁古树名木。
八、绿地保洁与设施维护
1. 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杂物。
2. 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绿化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九、监督管理与考核
1.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2. 对于养护不善的绿地,应当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