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
1. 引言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绿地规划与设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进行规划与设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合理布局,形成完整的绿地系统,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 绿地建设与维护
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绿地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绿地的良好状态。
4. 绿地使用与管理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城市公共绿地的性质和用途。城市公共绿地内不得建设与绿地管理无关的设施。
5. 法律责任与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改变城市公共绿地的性质和用途的,或者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建设与绿地管理无关的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6.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市公共绿地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7. 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包括城市公共绿地的分类管理、使用许可、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力度,确保城市公共绿地的正常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