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解读最新

2024-04-22 00:07   86园林网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解读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3.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植物多样性、景观美感和生态功能。

二、园林绿化规划与建设

1.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园林绿化设施。

3.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注重生态修复,合理利用原有地形、水体、植被等自然资源。

4.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体现地方特色,鼓励使用本地适生植物和乡土树种。

三、园林绿化养护与运营

1.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养护,确保绿化效果。

2.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设置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做好日常养护工作。

3.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4.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积极推行社会化养护,探索公共绿地管养分离模式。

四、监督与考核

1.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考核评价。

2.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养护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4.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城市园林绿化损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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