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解读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3.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植物多样性、景观美感和生态功能。
二、园林绿化规划与建设
1.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园林绿化设施。
3.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注重生态修复,合理利用原有地形、水体、植被等自然资源。
4.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体现地方特色,鼓励使用本地适生植物和乡土树种。
三、园林绿化养护与运营
1.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养护,确保绿化效果。
2.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设置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做好日常养护工作。
3.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4.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积极推行社会化养护,探索公共绿地管养分离模式。
四、监督与考核
1.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考核评价。
2.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养护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4.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城市园林绿化损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