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活动。
3.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和建设
1.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绿地布局和绿地面积。
3.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注重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合理配置植物种类和种植密度。
4.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尊重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原有植被和景观,不得破坏生态平衡和文化遗产。
三、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和保护
1.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2. 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加强对古树名木、稀有植物、特色花卉等自然资源的保护。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4. 禁止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从事挖湖造山、填湖造地、采石取土、焚烧物品、乱倒垃圾等行为。
四、城市园林绿地的开发和利用
1.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地的开发和利用,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旅游。
2. 城市园林绿地周边新建项目的建筑退线、绿地率等指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
3. 城市园林绿地内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4. 城市园林绿地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单位和个人可以合理利用绿地开展休闲、游憩、文化等活动。
五、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
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3.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六、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1.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绿地、街道绿地、居住区绿地以及其他用于改善生态环境的绿地。
2.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